近日,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共同印发《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明年1月1日起,本市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各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由 “智慧司鉴”系统赋码。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部分(除封面、声明页、封底外)每页右上角均需有系统生成的二维码……
办案单位、当事人经扫描二维码,可查询以下信息:
(一)案件信息
1.委托主体名称;
2.委托鉴定事项;
3.被鉴定人姓名 (只显示被鉴定人姓氏, 其他用* 隐去; 涉及其他客体的不显示此项信息);
4.鉴定意见书编号;
5.受理日期;
6.鉴定意见书出具日期;
7.鉴定人姓名;
8.鉴定人执业证号。
(二)机构信息
1.鉴定机构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机构住所地;
4.业务范围;
5.联系电话。
(三)声明信息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委托单位(办案机关)提出。
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无 “智慧司鉴”系统生成的二维码的,视作虚假鉴定文书,委托单位(办案机关)不予采信。
作者:何易
编辑:顾一琼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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