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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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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打折发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职工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
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
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
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
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
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
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
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