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认为,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贷款通常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直接支付,也就是说即便李女士申请了质押贷款,这笔钱也不应该直接打入她的账户内。
而自主支付方式是个人贷款的特例。按照规定,只有在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且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情况下,才得适用自主支付的方式,银监会亦认为“以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系违规行为。
本案中,犯罪分子即通过自主支付方式,规避了受托支付,并将款项分批转出。李女士认为,其他银行对这类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均进行了限制和监管,涉案银行对此没有任何限额或监管,存在过错。
银行则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于是,李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涉案银行赔偿损失本金146.97万元,以及利息及滞纳金损失;撤销因本次贷款造成的不良征信记录;诉讼费用由银行承担。
此前,李女士向上海银监局投诉,该局出具答复书,认为涉案银行的自主渠道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可通过申请多笔贷款来绕开受托支付规定,产品设计存在一定瑕疵,要求整改完善。
法院酌情判决银行担责二成,赔偿李女士30万元,撤销其名下因本案贷款逾期而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驳回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