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振江 | 以实践教育体系化支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但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倾向却颇为严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时,也明确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因此,强化实践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共识。法学界就如何强化实践教育提出了各种方案,也进行了各种实际上的探索。这些探索有效地提升了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但是,也出现了实践教育碎片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实践教育缺乏统一目标、实践教育与理论教育之间知识体系界限不清、实践教育方式单一化和课程僵化等。这些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基础理论教育,而且影响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的形成。因此,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应当重视实践教育的体系化,以形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良好支撑机制。
推动理论和实践教育的界分
界定何为实践教育是实践教育体系化的首要步骤,它有助于明确实践教育的目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虽然强调实践导向,但就何为实践教育缺乏明确的界定。显然,实践教育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理论教学中多讲述些案例、课程设计中多增设些实务课程等增量的变化。对它的界定,可在同理论教育的功能区分中予以获得。通常而言,理论教育更多关注的是学生对法律的感觉和本质的理解,侧重于学生运用法律概念和理论去探讨理论问题能力的培养。实践教育侧重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熟悉、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所必要的法律分析能力以及作为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道德感的培养。功能的区分,必定会影响课程的设置、课程内容的设计以及教学方式。
基于以上功能的区分,各种会议纪要或者通知中的经验性规则,包括判决书和诉状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诉讼费用计算、调解、询问当事人及证据调查、法庭发言等实践能力,经验法则的熟知和证据的判断等事实认定的司法实务知识等均可纳入实践教育体系中。这些知识或经验所具有的典型特点就是更加注重经验性和凸显技术性特点。以事实认定为例,它必须依靠各方面的经验积累。诉讼中的每个小小的技术变化,都会引起法官或者当事人的行为调整以及诉讼支出。例如,关于当事人起诉,虽然民诉法规定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起诉状。
引导涉外法学知识体系的再构成
教育的目的在于使被教育者能够体系性或者系统性地习得并掌握某一学科的知识或者技能。采用什么教育途径或者方式可使被教育者习得该学科的知识或者技能,主要取决于该学科的知识构成和特点。法学的知识构成虽然整体上具有高度的实践性,但是具体到各个部门法,同实践的距离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而在同一部门法内部,不同的知识也与实践的距离存在着差异。通常而言,距离实务近的部门法或知识,也最易于采用实践教学的方式予以完成,甚至不少情况下采用实践教育的方式更有利于法律运用技能的养成。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上述知识构成特点虽然会有些许的变化,但不会呈现实质性改变。
以民事程序法为例,它普遍被认为是最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又被称为“权利实现法”,由以民事诉讼为核心的民事诉讼法、破产法、执行法及仲裁法等科目组成。在它的知识体系中,有些虽不能对实务产生直接影响,但却是构造民事程序基础的理论;有些是能够对民事程序过程产生直接影响的知识;有些却是理论和实践存在着背离的知识。通过实践教育的体系化,一方面可以使被教育者体系化地了解实践的状况,另一方面可以保持被教育者获得理论知识的体系完整性。
促进教育阶段的合理定位
涉外法治人才是一种技术型人才,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教育的特点。如医学一样,法律这种技术型人才培养通常也需要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两个阶段,分别完成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或技能的教育。如果将两个阶段压缩在一起,这种人才培养势必会成为一种“简化版”的教育,法学教育水准会大大地打上折扣。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大幅度增加实务课程、减少理论课程授课学时这一做法,已经在实务界产生了学生基础理论功底减弱的现象。通过实践教育的体系化,可以借助教育阶段的划分,合理配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所需要的实践技能知识和科目。
进言之,本科教育仍应侧重理论教育,作为与司法实务连接点的实践教育可以置于法律硕士阶段。这种设计也符合我国目前关于法律硕士的定位。在这一划分的基础之上,可以将实践性知识体系再在两个阶段上进行分配。理论性较强的实践性知识或技能可放在本科阶段,由此可以满足未来不同职业去向的学生对实践知识或技能的需求。而实践性特别强的操作性知识或经验,恐怕在硕士阶段也难以完成所有的训练,此时硕士阶段截取实践教育的内容应当是努力为学生构筑进入实务的桥梁性知识体系。
确立实践教育的妥切方式
实践教育体系化还包括为每种实践教学内容选择妥切的实现方式。我国法学教育界普遍把案例教学等同于实务教育,这是不妥当的。从比较法角度而言,以判例为主的实务教育确实是不少法治国家强化学生对法律实务运用能力教育的主要途径。但是,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案例主要是被用作解释或者说明理论的例证;而且,这种形式在传统以理论教育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下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案例教学不宜作为实践教学方式。
基于不同实践知识和技能来设置不同的实现方式是必要的。关于各种法律文书写作、实践技能和司法实务知识的教育,可以通过实务专家的讲授予以实现。不过,更有效的实践教育还应当是通过模拟现场或者现场训练予以实现。模拟法庭是实践教育的有效路径,其在理论教育上也可使学习者对法律知识或技能形成流线型的整体认识。现场训练对于准备从事各种法律职业的学生尤为重要,但是教育者不可能提供所有的现场训练场景。此时,提供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行政机关为主的现场教育是必要的。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应当提供到涉外法治部门实习、参加国际性有关法律诸种比赛活动的机会。
此外,实践教育中不能忽略学徒式地在某个律师或者法官指导下进行教育的必要性。

编辑:于颖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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