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的启动,主动退市、强制退市成了市场各方热议的焦点。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纳入主动退市安排,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进一步丰富了退市选择,为退市制度改革指明了更加市场化的导向;而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则体现了法制化导向,提高违法成本,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将直接导致摘牌的严重后果。”
证监会上周五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沪深交易所也同步修订了上市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名誉院长、资本市场专家华生表示,此次改革健全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了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不过,在目前壳资源还有很大价值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企业主动退市的意愿想必不强。未来随着IPO环节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主动退市可能成为企业的一个选项,届时主动退市的效用才能充分发挥。
在不少专家看来,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是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
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原则上,证券交易所要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对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对重大违法行为提出一票否决机制,可以说是退市制度中最具有杀伤力的新条款。”董登新说,这体现了退市制度改革的法制化导向,是对投资者权益最好的保护,也可以时时警醒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慎重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强制退市指标中,沪深两市针对主板与中小板上市公司推出了差异化的规则。
《退市意见》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董登新认为,投资者利益保护、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等机制,应该在司法环节进行强化,通过引入集团诉讼,追究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救济渠道。华生则建议,就重大违法行为导致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要让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主体,要让发行人、保荐人、中介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此外,也有必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创新现有投资者保护相关基金的使用机制,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文汇报记者 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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