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朱女士在发生火灾后采用跳楼方式逃生,致受伤而遭受经济损失,章先生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对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朱女士未根据灾情实际状况采用最佳方式逃生,其作为紧急避险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由章先生对朱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受到伤害系由章先生的原因造成,且物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故朱女士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