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龄童运河里学游泳溺亡,女子边走边看手机掉河里死亡……天气越来越热,防溺水又成焦点话题。据统计,每年暑假孩子遭遇的最常见意外就是溺水。由于条件所限,加上家长监护缺位,导致自然河道溺水事故高发。对于这样的事故,管理部门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三个已生效判决,则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
案例一:9龄童运河内学游泳溺亡,父母索赔40万被驳回
9岁男童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与另一未成年人相约到运河里学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男童父母认为,运河由河道事务管理中心管理、建设,由于其管理存在疏漏,河道未设置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也未设置护栏,导致儿子溺水身亡,因此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近40万元。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运河系农村河道,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要求被告在河道两岸设立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且护栏或警示标志的作用在于提醒、预防,即使设立也不可能绝对杜绝河道的危险性。其次,该通航河道的宽度较大、水位较深。9岁男童不会游泳,在水流湍急的运河中学习游泳,无疑危险重重。两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看管,致其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更无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法院对两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女子边看手机边走路,穿过河边护栏缺口溺亡
苏女士与同事夜里聚餐,回家路上,苏女士边走边用手机订出租车,当走到河边时,正在看手机的苏女士没有注意,恰好穿越一段没有护栏的河堤,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河道管理单位未确保河岸防护设施齐全,故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7万余元。
法院认为,河道事务管理中心系事发河道管理单位,其在事发河道南北两岸均设置了护栏,唯独在施湾港桥与川南奉公路辅道交界处留有一段空隙。尽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河道两侧必须设置护栏,但事发河道与川南奉公路辅道毗邻,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本案的发生也是由于护栏缺失导致。显然,被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事发时苏女士边走边看手机,疏忽大意未发现危险的存在,其自身也有过错,法院据此判决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担责二成。
案例三:一声惊雷电动车失控,大妈从桥上摔到桥下
张大妈的家门口有座桥,只有一边有护栏。一天深夜,张大妈推着电动车走到在桥上,天空突然响起一声炸雷,张大妈受到惊吓,不小心拧了电门,失控的电瓶车拖着张大妈从没有护栏的那一面摔到了桥下,导致左胫腓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大妈认为,就是由于桥梁的一边没有安装护栏,才导致自己摔到桥下。案发3天后,相关部门开始给桥的另一边安装护栏。经了解,该桥段主管单位为河道事务管理中心。因此,张大妈将镇政府、河道事务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4.8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农村桥梁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相关原则,被告镇政府作为事发桥梁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河道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农村桥梁管理的主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桥梁通行的各种因素,杜绝安全隐患。就张大妈摔倒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原因在于其夜间推车行走桥坡弯道时未关闭电瓶车电门、受雷惊吓、拖拽失控车辆而致。如果当时该处设有防护栏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低。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自负八成,被告镇政府、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担责二成。
暑期溺水事故高发,安全度假须高度重视
近年来,在河道内失足落水的意外频发,导致纠纷不断。
浦东法院梳理发现,各地法院受理的开放式自然河道内发生溺水事件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死者家属均以河道管理部门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溺亡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河道管理部门承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但主要范围系河道整治、防洪排涝、河道利用、河道保护。也就是说,按照现有规定,在自然河道旁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并非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在开放的自然河道中发生事故后,以河道管理部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据此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暑期已经到来,法院提醒学生及家长,不在水库、河塘及其他不安全的水域边玩耍,不到水库、河塘以及其他无安全设施、无救生员的水域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确保安全快乐过暑假。
作者:周渊 王治国
编辑:张懿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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