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的,可酌情减发。”能想象吗,这是教育部再1979年就确定的班主任津贴标准。白驹过隙,40年过去了,没想到这一标准却从来没有改变。
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近两年持续成为焦点话题,今年1月教师待遇议题更是列入《教师法》修法重要内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湖北的全国人大代表、襄阳四中校长李静就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建议》。她建议: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建议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积极研究,适时提高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标准,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氛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
“老师们的津贴少得可怜,老师当班主任,都是出于责任心。如今,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愿意做班主任了。”一位上海一线的老师告诉记者。
李静告诉财新记者,十多年来,教师工资水平已有大幅提升,但这三项津贴的标准却并未同步增长,而是延续十多年前的标准。她认为这与现实经济发展水平不符,也招致教师群体不满。“我自1992年参加工作,工资水平比当年提高了近100倍,但教龄津贴还是10元,说起来有点可笑。”李静说。
记者了解到,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教计字489号),从当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可由省、市、自治区分别在教育事业费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按照当时的薪资标准,班主任根据带教班额的不同,还能拿到5-7元的补贴。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明确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但具体标准其后未再调整。
同样滞后的,还有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和级教师津贴。
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明确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具体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但该标准其后一直未能调整。
1993年,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我国开始实行特级教师津贴制度,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2008年,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后该项标准均未调整。
作者:张鹏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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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财新网、长沙广播网、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