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原因致行程更改并无不当
金先生等8名老人向某旅行社购买了“歌诗达邮轮维多利亚号济州+仁川/首尔5日团队游”产品,并支付了旅游服务费29872元。不久双方又约定,在原订单基础上增加济州岛、首尔岸上观光路线旅游项目,并支付了上述增加项目的旅游服务费用6400元(每人800元)。旅行社为金先生开具了发票,并发送了度假产品确认单及出行通知书。但行程中,由于天气原因等,邮轮未停靠济州岛。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金先生等人要求旅行社退还服务费18000余元。旅行社则认为,已退还8名原告济州港口停靠费用每人193元及济州岛岸上观光费用每人300元,已尽到义务。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邮轮出航与否及航线的调整、变更,并非由被告决定,而是由邮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出发当天,由于大雾,吴淞海事局发布了航道封闭通知,邮轮公司出于对游客人身安全负责的考虑,决定延迟启航并取消济州岛停靠,这一做法并无不当。此次旅游活动中,邮轮除未停靠济州岛外,其他项目均已履行完毕,故原告退还一半旅游服务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错过出发日再提解除合同无效
姚先生在某旅行社预订了圣诞节期间的一款旅游产品,但实际上该旅游产品出发时间是11月份。姚先生错过了行程,并在预定的出发日之后提出旅行社要全额退款。但旅行社提供证据证明,姚先生预订产品后,旅行社曾多次明确告知其出行时间,是姚先生自己记错了时间,因此不同意其诉求。经公开审理,法院驳回了姚先生的诉求。
主审法官陈婷婷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可以合理推断,出发日后解除合同显然应全额支付订单费用。涉案旅游产品系出境旅行,按常理,此类行程需提前较长时间预定,在距出发日前数个工作日内,出境游服务提供方通常已完成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姚先生是成年人,通过行程单等都可以明确出行日期,造成搞错时间而取消行程,还要求返还相关费用,显失公平。
合同“格式条款”并非一定有效
原告陈先生一家三口向某国际旅行社预订了一款出境游产品,出游前不到一个月,陈先生因故想取回自己的护照,旅行社告知因在办理团队游签证,护照无法取回。陈先生要求变更出游时间也遭拒绝。陈先生选择了退团。但因双方未能就费用返还问题达成一致,陈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旅游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者一般不参与合同文本的制作。”此次新成立的合议庭审判长叶其成表示,“以往,在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和解释上,旅游者相对处于弱势。”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对条款内容理解不一时应做出对格式合同制定方不利的解释。但是,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并非一律否定格式条款的效力,而是要依照法律,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作出判定。
文汇报记者 顾一琼 通讯员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