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昨天下午,上海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人士在市委宣传部座谈学习四中全会公报,与会人士认为,这次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召开的中央全会,意义重大;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令人振奋。
“依宪执政首次出现在党的文献中,意味着执政理念的一个根本性转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等法学界人士认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依宪执政是党长期执政的保证。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郑成良注意到,全会提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提法,认为未来10到20年,能不能建立一个基本有效的宪法监督实施机制,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林燕萍认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被摆在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比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区别,我感觉前者含有‘法治政府’的理念,而且更强调依法治国过程中不能违反宪法”。
郑成良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有许多理论创新,比如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其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总目标的最终落点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点尤为重要。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方面中,有三个与“有效实施”有关,“全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抓住了当前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核心问题,法律的实施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刘建军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了党的法律观,试图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推进法治建设,即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一致性。”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刘建军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需要广义之法作为支撑,广义之法就包括宪法、人大的专门化立法、党内法规以及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和团体章程等。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潘伟杰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亮点之一是持续的制度建构与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有序推进,“公报强调持续制度建构的开放性,比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承认规范人民生活的规范,比如支持自我管理,团队、集体规章等,规范来源更多元化。”他还认为全会强调了国家认同、有效政府、社会有序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看出执政党摒弃了法律工具性的思维模式,真正让国家治理和社会良心在制度上有效衔接。”
与会人士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法学界研究课题、培养人才的一个良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也是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
文汇报记者 刘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