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 李国强辩称与拍卖活动无关
杨季康于裁定作出后15日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中贸圣佳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作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亦未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李国强辩称已于2013年4月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故自己与涉案拍卖活动无关。
■判决依据 收信人有义务保护通信秘密和隐私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锺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等。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杨季康作为钱锺书、钱瑗的近亲属和继承人,有权就涉案著作权、隐私权问题提起诉讼。
法院调查认为: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发布会等方式将钱锺书、杨季康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对相关专家、媒体记者不得以公开发表、复制、传播书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提示,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况且杨季康已于信中明确要求其将手中书稿信札等妥为保藏。基于此,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汇报记者 江胜信
(文汇报北京2月17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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