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依据该规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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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
(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据悉,该《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光明日报
编辑:吴泽斌
责任编辑: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