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时期的司法制度,与晚唐时期的制度如出一辙,但毕竟世易时移,社会局势变幻莫测,适当加以变化,也就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必然,由此而最终形成五代十国时期司法制度的新特点。
五代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也被成为“三法司”,在此之外,另有一些军事机构逐渐侵蚀司法权力,形成新的司法机关。侍卫司即侍卫亲军司。原为统帅侍卫马军与侍卫步军的军事机关,本应与司法无关,然而由于五代十国时期军事纷争的时代特点,使侍卫司一类的军事机关在国家机器的运转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权力范围也日益突破单一的军事领域,并大肆掠夺其他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这样的环境下,司法机关也无可避免地成为其侵吞权力的对象之一。
后晋时期已有下辖于侍卫司的侍卫狱,其权限已远远超越军队违纪事件的处置,如“有军吏于马前作缉(桑)维翰奔赴侍卫司”。胡三省《资治通鉴音注》云:“缉奔赴侍卫司,示将囚系之也”。桑维翰为后晋高祖石敬瑭的心腹,当时贵为后晋王朝宰相时任中书令,侍卫司自己可以将他缉拿,可见侍卫司权力之大。
后汉时期侍卫司的权力更加膨胀,“凡朝廷大事皆决侍卫狱”。侍卫狱的大权完全操持于侍卫司首脑侍卫都指挥使一人之手,可任情专杀,无所顾忌。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卷288有一段记载可以清晰的说明此点:“汉法既严,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宠任孔目官解晖,凡入军地狱者,使之随意锻炼,无不自诬...得罪人,不问轻重,于法何如,皆专杀不请,或决口、斫筋、折胫无虚日。虽奸盗屏迹,而冤死者甚众,莫敢辩斥”。
此外,侍卫狱还经常插手民事案件,根据《旧五代史?史弘肇传》记载,在后汉乾祐年间,“贡院尝录一学科于省叫噪,申中书门下,宰相苏逢吉令送侍卫司,请痛鞭笞刺面”。按说此类事件应由“三法司”或者京师开封府处理,但宰相苏逢吉自己交给了侍卫狱。由此可知,侍卫狱受理案件已经包括民事方面。
军事机构中,设置于京师开封、陪都洛阳的左右军巡院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力。左右军巡院是侍卫亲军的下属机构,供职于其中的左、右巡使以负责京城内外的巡防为职责。胡三省在《资治通鉴音注》曾说:“侍卫亲军分左右军,各有巡院,以拘系囚”。这里说的“左右军”其实指的是侍卫马军和侍卫步军,沿用的其实是唐朝神策左、右军的习惯说法。能“以拘系囚”,显然表明左右军巡院设置有监狱,即军巡狱。如后唐天成二年(公元927年),“前安州节度使范延荣并男斩于军巡狱,为高行珪诬奏故也”,又如“河阳主藏吏盗所监物,下军巡狱”。这些所讲的都是军巡院设置有军巡狱的事实。
军巡院不仅有军巡狱,还有审判权,如《旧五代史?刑法志》云:“后唐同光二年(924年)六月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其审判对象除军人外,还有违法官员及普通百姓,军巡院司法管辖范围呈现出来明显的扩张迹象。
五代时期的州署、县署设置有地方司法机构,地方基层组织的乡官、里正、村正等也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职责。这与前代并无不同,有所区别的是,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些行使地方司法权的新机构,如诸州之马步院、子城司、巡检司等,这些机构最初的主要任务大都与军事有关,但由于军人集团力量的恶行膨胀,致使上述机构的职权范围进一步的扩大,染指经济、民事的司法权力也相应增长,从而成为新的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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