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已然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互联网平台之间互设壁垒,导致信息的流通、交换、分享不畅,形成了所谓“围墙花园(walled garden)。比如,应用内容无法直接通过“应用内分享”发送或分享至社交平台,电商平台无法使用一些来自第三方的其他支付工具等等。这不仅影响互联网用户体验,也妨碍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平台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发展与平台壁垒高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1年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工信部在2021年也启动了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方面。在扰乱市场秩序方面,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等场景。包括阿里、腾讯等众多企业参加了工信部召开的“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表态将认真落实工信部决策,让用户真正享受到互联互通的便利。
平台垄断在互联网行业由来已久,其主要原因在于数据的资产属性。互联网企业注重数据的积累和迭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用户分析、偏好预测和精准推送,从而达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互联网企业在行业中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具有企业特色的算法和推送,而这又建立在对用户数据的垄断性持有的基础上。因此,鲜有企业愿意将数据进行共享,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壁垒由此而生。各类的分享封禁引发的平台大战屡见不鲜。如腾讯限制微信和QQ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淘宝屏蔽微信的淘宝客户接口,并无法使用微信支付等等。
事实上,对用户数据的垄断性持有问题不仅发生在互联网行业,如早期通讯领域的携号转网问题,也存在类似逻辑,且同样经历了长期的磨合才得以解决。因此,政府的及时引导和有效监管是营造开放互通、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推手。
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是促进数字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必要环节
促进互联网行业互联互通对于社会各个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极大便利了用户在不同平台的自由切换,极大提高了互联网用户在数字经济平台的用户体验,同时也扩展了数字经济消费者的可选择范围。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虽然数据共享可能在短期内对于大型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头部互联网企业带来一定的挑战。但是从长期来看,同享的大数据可以通过平台间互通有无,进一步优化用户画像,完善用户和流量的积累、分析和反馈机制,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从而进一步推动各大互联网平台的优化发展。
对于国家而言,互联互通更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平台解封意味着壁垒被打开,数据要素的流通加快,从而产生的协同效应有助于推送互联网行业整体的高效、健康发展。
对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互联网企业而言,互联互通能极大减少用户数据的原始积累成本,进一步激发初创企业的生机与活力。
在逐步落实互联网行业互联互通的过程中,也有需要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安全是互联网的底线要求。在大力发展互联互通的同时,必须要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这需要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撑和监管措施。其次,如何平衡互联网用户需求、小型企业发展需要、大型头部企业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也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议题。最后,互联互通后可能会产生如收费标准、知识产权、隐私保护等权责不明晰的问题,这就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在实施有效监督的同时,保持市场的主体性,这一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监管的力度、向度和角度。
逐步推进互联互通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推动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顶层设计出发,对互联互通进行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互联互通本身作为一项经济决策,从制度设计到落实执行,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效益成本比的最大化,是现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商业平台的互联互通,可以借鉴地方政务数据互联互通的分享逻辑。在政务数据方面,各个地方政府设立了大数据中心,建立了专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才队伍。商业平台的互联互通,同样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由专业的人才进行管理与运作。
其次,互联互通的落实需要一套好的利益机制来保证健康长久的运作。在实操阶段,需要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动力不足的大型互联网企业,一方面对于诸如用户头像、昵称等公开非敏感数据的分享以及对第三方平台、应用的链接分享应作为“必选动作”予以开放,破除我国互联网日益“围墙花园”化的封闭倾向;另一方面对其他特定类型的数据流通和开放,可考虑在初期设立一定补偿机制来调动积极性,对于激励较大的小微企业则需要进行正向引导。对于互联网消费者而言,需求端意见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就要求完善互联网内容管理和反馈机制,从用户需求出发,想用户所想。对大型垄断性互联网企业来说,互联互通不应仅仅意味着数据的分享,更应该带动企业的自发性和能动性。对于小微互联网企业而言,平台数据的共享可以极大减少原始数据积累成本,让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创新与研发领域。
最后,需要制定一套围绕互联网互联互通通用的标准和规范。首先需要在法理上明确各个市场主体在数据分享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数据分享的标准和规范,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欧美国家的先例或许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如欧盟的《数据市场法案》。此外,在我国的其他领域,也有相关的先例,如全国信用数据的共享机制,也可以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我国在推动互联网互联互通的过程中,也应该制定明确的规范标准,让市场主体知道分享什么,如何分享,以及分享的现实意义。标准化、法理性的规章制度有助于发挥数据共享的正向外部性,形成规模效应,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经济发展。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互联网的活力本身就来源于其开放、共享、便捷的特征。因此,整治平台壁垒、解除分享封禁和屏蔽、打通断点堵点,是发展互联互通的应有之义。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群体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表达公民意见,贡献需求端的诉求。互联网企业主体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开放、平等的态度参与到互联互通当中。监管部门则需要把握方向、找准节奏,让用户感受到便利,让企业收获到实惠,让数字经济发展得到红利。打破壁垒、解除封禁屏蔽是促进我国的平台经济生态由早期的“开放”到“封闭”再到“开放”的必经之路,也是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合理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
作者:张开平(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刘力源
责任编辑: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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