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政府部门在其中承担什么责任?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该如何进行处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个人违反分类投放的,拟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责任主体
从垃圾袋装化到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再到分步骤分区域试行垃圾干湿分类,上海至今已走过七年时间。而在同一时期内,生活垃圾分类也已连续被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加以推进。未来三年内,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3.28万吨/日以上,湿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达7000吨/日,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更加注重区域覆盖全民参与,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谁是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该如何处罚?《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符合分类要求垃圾有权拒收
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政府职责体现在哪?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和部分委员提出,应当突出市政府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统筹推进的职能;在区级政府部门的职责方面,条例草案只涉及区绿化市容部门,建议补充完善。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政府部门的职责作了分工。
为避免出现垃圾围城,形势倒逼上海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梳理垃圾处理链条可发现,在收集、运输、转运、处理处置这四大环节中,作为优化垃圾处理链条的分类可谓重要枢纽。
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做到运输设施有清晰、统一的标识,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环保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追溯机制,接受公众监督。
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收集、运输,加强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要求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配置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密闭运输,并清晰标示所运输的生活垃圾类别;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规范,《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处置单位应当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建立管理台账;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要求垃圾的,应当同时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绿化市容部门处理等。
作者:祝越
编辑:邵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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