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被拒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将来这样的行为在北京或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提出,如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将被责令改正,甚至警告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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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一审稿曾明确提出,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审议时有意见认为,为保障规定落地实施,对拒绝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使用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二审稿中特别增加,对违反规定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来源:北京日报、环球时报等
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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