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办事之间的关系
那么,依照“权力清单”的规定,是否对创新行为有所限制呢?
记得2013年8月,在审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决定时,曾在类似的观念上出现过争议。为鼓励创新,决定草案强调,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就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而非“法无授权即禁止”。然而,在审议中,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作为公权力的行为者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有区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而公权力的行使者则要求“依法行使权力”。“法无禁止”情况下对 私权利和公权力行使的要求有所不同,决定草案的笼统表述不尽妥当。有的委员提出,从当前实际看,有关部门对国家现有法律资源运用不够、履职不够积极的现象 较为突出。有的委员提出,决定应努力消除上海干部改革创新思想顾虑,增强上海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这里有一个“推进改革创新应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办事 之间的关系”,即对于现有法律资源,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运用,政府及其部门更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根据私 权利和公权力行使的不同要求,应当分别作出规定。为此,建议将决定草案第四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为“本市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及国家政策资源,推 进改革创新”;第二款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改革创新;对于改革创新中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第三款为“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改革创 新”(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后来通过的决定就是这样表述的。笔者以为,“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也就是“负面清单规定以外的领域”, 可以大胆试,大胆闯。这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
创造新的制度红利,要深入改革行政体制
民主的实质,从一个视角观察,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对私权利的保护。公权力行使者是或经选举、或经授权,受公民委托来履职的。“权力清单”就是对各级政 府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程序、规矩做规定,而“负面清单”是尽可能地扩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动的自由和自主选择的面。
十八届三中全 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笔者以为,“负面清单”与“权力清单”的关系,某种意义上 说,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缩影。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趋势来观察,政府一方,应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决定》说, “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在十八大以前行政审批权减少69%的情况下,李克强总理说,本届政府任内还要再减少三分之一。市场一 方,应进一步释放社会的活力。《决定》将“市场起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提升为“决定性”作用。“负面清单”的模式出现在第三部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 系”中,即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分,并提出“更好发挥企业家的作用”、“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等要求。
从“负面清单”到“权力清单”,两张“清单”已经走进我们的生活,这背后是行政体制的深入改革。建立这些制度,不是制造时髦的概念,实为改革之需。但愿更多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在积极探索中不断创造新的制度红利。
(作者为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