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丁某某系“顺海油888”船船主,雇佣被告人韩某某、万某某、王某某在船上工作,由韩某某担任船上负责人,万某某、王某某担任驾驶员。2019年4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事先与货主联系商定后,明知无相关正规运货手续、油品来源非法,仍通知韩某某按照货主安排运输成品油。次日凌晨,韩某某根据丁某某及货主的要求,指使万某某、王某某驾驶“顺海油888”船至本市浦东机场附近水域。三人明知来源非法,仍以拉油管的方式从海船上过驳成品油250余吨(价值157万余元,在进口环节应缴税款61万余元)。装载完上述油品后,韩某某等驾船返回,行至长江上海段外高桥水域时因发生船舶进水险情后被查获。
该涉案“顺海油888”船因夜间行驶,在航经本市外高桥五期集装箱码头外水域时,风浪较大,水浪打碎该船前置驾驶室玻璃,导致船上生活区大量进水,进而船头严重下倾致使船舶搁浅。搁浅后船上装载的燃油发生泄漏,造成部分水面污染。经调查,本案共计清理污染面积约120平方米,处置吸附泄漏燃油的吸油垃圾约180公斤。
刑法第312条第1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在长江口水域非设关地违法运输成品油犯罪活动极为猖獗,犯罪分子偷逃税款、大肆敛财,将走私的成品油在长江上海段非法运输并驶往内地交易,冲击沿江地区成品油市场秩序,给长江干线水域的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带来巨大危害:一是犯罪分子为逃避检查,私自改造运输船舶,采用夜间关闭航行电子信息、标识甚至逆向航行的方式隐秘运输,极易发生船舶碰撞、火灾爆炸、水体污染等各类事故;二是犯罪分子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选择让船舶满载甚至超载航行,在江面风浪较大时,极易发生倾覆及搁浅危险;三是非设关地违法运输的成品油主要来自境外,其油品往往添加各种染色剂,各项质量指标短期能够保持合格,但超过保存周期,就会迅速氧化变黑。船舶、车辆等交通工具一旦使用变质油品,会严重损害机械设备,造成次生危害。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是国家派驻长江干线中央管理水域上海段的重要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行使浏河口至长江口125公里水域的公安管理事权。截至目前,近8个月内共开展专项行动25次,先后查获非设关地违法运输成品油船舶30艘,破获案件35起,摧毁犯罪团伙35个,查获涉案油品近万吨,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5名,涉案价值6000余万元。
11月18日,类似案件首次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判,涉案人冯某某等三人分别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罚金2万元,作案船舶和涉案成品油全部予以没收。
作者:王翔
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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